基本编码:310150105001
实施编码:11310105002438153D3310150105001
事项类型 | 行政许可 |
办件类型 | 承诺件 |
事项分类 | 户籍办理 本市居民 |
实施主体 | 长宁区公安分局 |
权力来源 | 法定本级行使 |
事项版本 | 1 |
事项状态 | 在用 |
实施主体编码 | 11310105002438153D |
服务对象 | 自然人 |
审批对象 | 个人 |
通办范围 | 行使层级 | 区级 |
|
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| 不支持 |
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| 不支持 |
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| 不支持 |
实施主体性质 | 法定机关 |
联办机构 | 无 |
中介服务 |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|
数量限制 | 无数量限制,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|
运行系统 | 市级 |
办理形式 | 窗口办理 |
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| 否 |
到办事现场次数 | 1 |
网上办理深度 | |
法定办结时限 | 未规定 |
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| 工作日 |
承诺办结时限 | 45 |
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| 工作日 |
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| 否 | ||
适用范围 | 1、1岁以下非婚生育;2、1岁以下婚内本市生育;3、1岁以下婚内外省市生育;4、女军人子女报出生;5、1-16岁境内生育;6、16岁以下境外生育;7、1岁以下随[外]祖父母报出生 | ||
审批内容 | 审查其是否满足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的条件。 | ||
权限划分 | 一、下列情形由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: 出生在境内,且未满一周岁婴儿报出生,包括:1岁以下非婚生育;1岁以下婚内本市生育;1岁以下婚内外省市生育; 二、下列情形由派出所受理并作出审批决定: 女军人子女申报出生登记(父亲系本市常住户口居民,随其申报的除外)。 三、下列情形由公安派出所受理、审核,公安分局作出审批决定: 1、1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,且出生在国内的人员随生父母申报出生登记; 2、未满16周岁且出生在境外的人员随生父母申报出生登记; 3、随本市(外)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。 |
1、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;
2、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,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;
3、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。
《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》
否
问题:无
解答:无
1. 常见错误:申报出生登记时未携带双方父母身份证明。
正确做法:婴儿出生申报本市户口时,应携带父母双方《居民身份证》和《居民户口簿》、《户籍证明》、《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》或《个人户口卡》。父(母)一方为国(境)外人士或军人,无法提供《居民身份证》等证件的,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的护照及其翻译件或者军人身份证件。
2. 常见错误:在外省市出生婴儿仅提供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无母亲相关产前检查等
正确做法:外省市出生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除提供《出生医学证明》之外,应当提供母亲产前医院检查、住院病案首页、分娩记录、出院小结等凭证。无法提供的,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。